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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文:陆晔;审核:张华   发布日期:2018-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南大学校园计算机网(JNNET)(以下简称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全校教学、科学研究和校务管理提供基础网络服务,具有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二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江南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个人及单位用户利用有线、无线、VPN等多种方式接入校园网并访问互联网的行为,或利用校园网开展各类网络服务的行为及其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园网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江南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负责校园网的总体规划、政策规定、标准规范,负责经费投入和评价考核,负责校园网建设管理的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化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基于校园网的基础服务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校园网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及单位是校园网的使用者也是本单位各类校园网基础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各单位应指定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兼职人员作为网络管理员,负责校园网一般性接入和使用的指导,负责本单位网络使用情况的收集、登记、统计、备案和上报。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指网络设备、连接网络设备的光缆和其他线缆、配线架、接入面板及各类设施设备所在的机房、管道、弱电间等。

第八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纳入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应与校园基本建设同步进行。

第九条 楼宇新建时应充分考虑网络基础设施的配套。楼宇交付使用时,相关网络设备、资源和资料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信息化中心,由信息化中心负责接入校园网并提供网络服务。

第十条 如因网络信息接入点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学习需求,需在室内自行增加接入点的,应在装修或改造前将变动方案交信息化中心备案,信息化中心根据使用需求提出改造意见和建议。在装修或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移动、更换原有的网络设施、设备。装修改造及自建部分的日常维护更新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核心网络至信息接入点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信息接入点至接入终端的交换设备、线缆、接头、面板等由用户自备并自行维护。

第十二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保障学校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重要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或变动校园网基础设施,不得私自接入网络服务器、交换机,不得私自修改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的配置和设置。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是指通过校园网访问网络资源的校内外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用户一般通过有线、无线或VPN等方式接入校园网。

第十五条 用户接入校园网须进行实名认证。学校在籍学生和正式在编教职工默认开通以学号、工号为用户名的上网实名账号。其他人员或单位如需接入校园网,需由使用者提出申请,提交个人或单位实名认证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意、信息化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入网手续,成为校园网用户。

第十六条 用户应使用自己个人账号访问校园网,不得使用他人账号,不要将自己的账号借与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未经授权的用户不得接入校园网。任何用户都不得私自利用校园网面向他人提供网络接入和访问服务。

第十八条 为维护正常的校园网使用秩序,确保网络软硬件资源不被滥用,应对用户使用访问网络资源进行流量或时长计量,用户适量分担使用成本。具体计量计费办法由信息化中心另行制定并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九条 上网设备由用户自备,并由拥有人或责任人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接受有关网络基本技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必须接受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提供的基础服务有:WWW、DNS、DHCP、EMAIL、VPN、域名、IP地址等。WWW服务由各学院、部门及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提供。DNS、DHCP、EMAIL、VPN、域名、IP地址等服务由学校统一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利用校园网私自提供类似基础服务。具体使用细则由信息化中心另行制定并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器是校园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设施,主要有提供互联网基本信息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内部专用服务器等。信息服务器的架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需架设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应到信息化中心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园网上私设各类信息服务器。

第二十三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服务器原则上应安放在信息化中心机房内集中管理或由信息化中心提供虚拟服务器。信息服务器系统及内容由相关单位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内部专用服务器面向本单位内部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可安放在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但应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服务器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只提供登记许可的服务,安装正版软件、必要的防病毒和防攻击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中心应对托管的服务器或虚拟服务器进行监控管理。如发现服务器在运行中受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等产生有碍校园网运行的不正常情况,信息化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服务器的运行,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教育资源和管理服务等网络资源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并维护,校园网用户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申请使用网络资源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按照互联网的使用规则,网络资源均为其拥有者所有。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用户不得拷贝注有版权的软件,不得将网上提供的共享软件商业化。


第六章 子网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的其他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子网)指由校内各部门建设和管理,提供集中使用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一般为大型计算机机房网络、人数较多的实验室及办公室内部网络。

第三十条 子网就近从接入点接入校园网,子网与校园网必须通过代理等网关设备隔离,禁止直接接入校园网,网关设备由单位自备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网的设置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信息化中心办理备案。信息化中心应对子网的规划、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定接入点和专用IP地址。严禁个人或单位未经授权私自设置子网。

第三十二条 子网应有专人负责,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子网使用应按照规定做到实名登记,用户上网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三十三条 利用校园网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各服务应明确等级保护等级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利用校园网提供的信息系统访问服务应限定在校内使用,不得擅自提供校外访问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规,不得通过校园网泄露学校及国家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等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

第三十六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学校和国家和谐稳定的信息。严禁私设BBS论坛、留言本等交互板块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和校园网各接入单位要定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网络设备及信息内容进行检查,问题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中心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散布有害信息等不良行为。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评定校园网建设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校园网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可暂停其校园网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报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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