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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信息化公共服务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8-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南大学师生及所属各单位有权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信息化公共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江南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升信息化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信息化公共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学校为在校教职工、全日制学生以及校内各单位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统一身份认证、“e江南”信息门户、电子邮箱、VPN等。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采用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免费提供信息化公共服务。


第二章 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第六条 统一身份认证是指学校师生用户使用同一个帐号访问多个系统,接受不同信息化服务。

第七条 根据江南大学信息标准规定,统一身份认证帐号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各类人员管理职能部门通过其业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并同步或导入至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中。原则上教职工使用工号、学生使用学号作为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名。

其他校内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得自行产生用户帐号,应通过共享数据中心平台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中同步所需范围的帐号;也可在用户第一次使用信息系统时根据用户授权从同一身份认证系统中获取用户的授权信息并在本系统中产生用户帐号。

第八条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开通统一身份认证帐号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及其相关联或相对应的信息、资料等一经开通后,在用户身份存续期间不得删除、变更或重复开通帐号。

教职工离职、学生离校、学生升学等用户身份性质发生改变时,应根据新身份开通新帐号,原帐号按照历史帐号处理,并做好帐号信息归档备份。

第十条 统一身份认证密码由用户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统一身份认证应与校内各信息系统做好帐号和功能对接。用户通过一次登录可以访问所有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相互信任的其它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除静态密码外,统一身份认证可提供指纹、人脸等基于生物信息设别的登录认证方式。对安全性较高的应用场景应提供数字证书、短信验证、动态密码、USB KEY、智能卡等登录认证方式。


第三章 e江南信息门户服务

第十三条 “e江南”(http://e.jiangnan.edu.cn)信息门户是面向全校用户提供通知信息、办事服务、业务处理、电子资源、教学资源、校内社交等校内互联网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 信息门户注册。学校在师生办理入校入职手续时开通信息门户帐号,无需单独申请注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开通帐号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门户注销。教职工离职、学生离校,应在办理离职离校手续时同步注销信息门户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需提交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间,待期满后及时注销服务。

第十六条 信息门户帐号注销后,帐号使用记录及对应的个人信息、资料等不删除,应做好归档备份,必要时转入使用人校友帐号。


第四章 电子邮箱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邮箱的注册。

1.教职工邮箱。教职工邮箱后缀为@jiangnan.edu.cn,默认开通。教职工邮箱帐号名默认为工号,可申请邮箱别名,一个帐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别名,别名与工号名同等使用。

2.公共邮箱。公共邮箱后缀为@jiangnan.edu.cn,由所用单位根据使用用途申请开通,帐号名自行设定,需指定专人管理。公共邮箱一般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结束应及时注销。

3.全日制在册学生邮箱。学生邮箱后缀为@vip.jiangnan.edu.cn或@stu.jiangnan.edu.cn,根据教务处与研究生院提供的学生信息在入学前统一开通。学生邮箱帐号名默认为学号,可申请邮箱别名,一个帐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别名,别名与学号名同等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邮箱容量。所有邮箱默认提供一定容量的存储空间和个人网盘空间。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不足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特殊需要的,可申请对邮箱空间扩容。

第十九条 电子邮箱的变更或注销。

教职工邮箱。教职工在离职后,应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邮箱停用注销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需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间,待期满电子邮箱即被注销。正式注销前保留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只可接受邮件不可发送邮件。

公共邮箱。已注册电子邮箱的单位如遇机构撤销或变更,或与邮箱相关事务结束等,应及时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学生邮箱。学校为学生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为终身免费使用服务。学生毕业后邮箱只可接受邮件,不可发送邮件。长时间没有邮件收发行为的邮箱将被暂停使用,申请后可重新恢复服务。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做好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以及面向用户的服务工作,以确保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因电子邮件系统维护须暂停邮件服务时,应提前发布通知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新增、变更、撤销电子邮箱域名。


第五章 VPN服务

第二十二条 VPN是指Virtual Private Network即虚拟专用网络。通过VPN服务师生用户在校外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可以获取限制在校内访问的信息化资源。

第二十三条 VPN服务注册。学校在服务对象办理入校入职手续时开通VPN帐号,无需单独申请注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开通VPN帐号的,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VPN服务注销。教职工离职、学生离校,应在办理离职离校手续时同步注销VPN服务,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需提交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间,待期满后及时注销VPN服务。

第二十五条 VPN服务登录。同一时间一个帐号仅限通过一个终端登录。VPN服务分为浏览器登录和客户端登录两种方式,两种方式服务效果相同。

第二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VPN服务时,不得恶意下载电子图书资源,不得下载或者在线观看一般性影视、音乐等高流量资源,避免长时间占用VPN带宽,以免影响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恶意行为,将禁用VPN帐号并追究使用人责任。

用户应在访问结束后及时退出VPN。


第六章 帐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公共服务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任何用户都不得将本人帐号密码转借、租赁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信息化公共服务帐号密码由使用人自行保管及设置。用户需加强密码管理,应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以免帐号被盗影响个人使用或影响整个服务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公共服务系统应通过系统功能定期检测检查帐号密码使用情况,对发现的异常使用、异常登录、弱密码帐号等及时做冻结帐号处理,并如实做好异常情况日志记录。


第七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化公共服务应提供人工窗口服务、自助设备、自助系统、邮箱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对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积极反馈。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公共服务应提供系统操作使用说明,或开展必要的技术培训,方便用户快速了解并能高效实用各类服务项目。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户不得利用信息化公共服务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利用信息化公共服务发布、传递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不良信息或有害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利用信息化公共服务处理涉密事务。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对信息化公共服务的使用行为负完全责任,自行承担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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