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智能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管理,规范校园卡使用,方便学校教职工、学生等办理个人事务,提升学校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享受学校公共服务和进行校内电子支付的多功能智能型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校园智能卡系统(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的建设,校园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校园卡的申领、制作、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卡、校园卡系统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普通卡和特殊卡。学校自主发放的校园卡属于普通卡。学校和银行联合发放的银校合一卡(以下简称银校卡)属于特殊卡。校园卡支持电子钱包、联机钱包。银校卡也是银行卡,具有银行金融业务功能,支持银行闪付电子钱包账户。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包括校园卡计算机专网、校园卡信息系统。校园卡信息系统由校园卡平台、资金结算管理系统及各业务应用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信息化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化处)负责校园卡功能规划和设计、校园卡系统建设及校园卡业务应用服务的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校园卡相关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负责校园卡的制作、发放、核销,负责校园卡系统运营维护,并协助完成相关业务系统建设。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结算管理工作(不包括银校卡中的属于开户银行管理的资金账户及其金融产品)。管理持卡人个人资金账户和校内结算账户,负责个人资金账户和校内结算账户的资金结算、账务的统计分析和核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推进校园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负责本部门业务应用服务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服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且依据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 学校任何其他部门不得发行校园卡。
第十条 信息化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持卡人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在校园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制作和应用应遵循《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联卡标准。
第三章 校园卡系统功能及规范
第十二条 校园卡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一)信息存储功能:存储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
息;
(二)信息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系统相应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公共服务、相关应用、消费等信息;
(三)消费功能:持卡人在对校园卡电子钱包或者联机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校园卡应用网点或网上支付系统进行消费;
(四)银行卡功能:持卡人所持银校卡通过校园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的终端办理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校内餐饮消费、水电消费、事务缴费等功能,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它领域。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通过校园卡系统开展事务缴费、消费支付等应用服务,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并批复后,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为该部门设立项目,开通相应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信息化处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校园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和规定向业务部门申请开通相应服务功能。相关功能的服务对象和使用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规定。
第四章 校园卡发放对象
第十六条 根据发放对象类型,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三种。具体为:
(一) 教工卡:
1. 校聘一类、校聘二类的教职工,统招博士后,劳务(人才)派遣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审核、确认;
2. 学校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确认;
(二)学生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北美学院等审核、确认;
(三)临时卡:
1. 有校内教学、工作任务的附属医院人员;
2. 学校聘用的外籍短期教师;
3. 学校聘用的其他外聘员工;
4. 来校进行学习、培训、访问、交流、合作等的人员;
5. 与学校签订合同,在校园进行工程建设、维修的施工人员。
临时卡第1类人员由无锡医学院审核、确认。临时卡第2类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确认。临时卡第3、4、5类人员身份由人员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部门确认的校园卡发放人员由于审核等原因,在使用校园卡过程中,造成校园卡系统、校园卡业务应用系统及学校财物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由审核、确认部门和持卡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校园卡的申领、补卡、换卡和注销
第十七条 校园卡采用实名制申领,每人只能申领一张校园卡。如因身份变更需要重新办理校园卡,须将原有的校园卡停用并注销。
(一)教职工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和人像信息采集,领取校园卡;
(二)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的首张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发放;
(三)临时卡申领由本人或代理人在网上发起申请流程,申领人员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申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和人像信息采集,领取校园卡。
第十八条 校园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及时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应当及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挂失手续,或者在校园卡网上服务系统、圈存机上自助进行挂失。
因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的,可办理补卡。补卡一周后持卡人可以通过圈存机将原卡余额转入新卡。
第二十条 银校卡遗失后,持卡人需办理银行卡和校园卡的挂失手续,并在银行网点补领新银校卡后开启校园卡功能。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申领、补卡、换卡时,学校按照本校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教工卡、学生卡及临时卡第1类首次申领时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有效期根据持卡人身份进行分类管理,不在有效期内的校园卡自动失效停用。
(一)教工卡有效期为长期;
(二)学生卡有效期按照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制年限设置。如延期毕业,有效期同步延长;
(三)临时卡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实行年审制。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卡人须提出申请,由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限不满一年的临时卡,根据申请使用时间确定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毕业、离职、合同到期等应主动办理销户手续。校园卡失效满一年后仍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每年的12月份学校进行统一清算和销户。
第二十四条 销户时卡内剩余资金转入关联银行卡账户,划转不成功或没有关联银行卡账户的,转入财务处单设的归集账户,满五年仍未认领的,收为学校所有。
注销校园卡时不退还校园卡工本费。
第六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申领校园卡后根据需要,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开通相关服务功能,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开通其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
(一)校园卡具有查询密码和消费限额密码。持卡人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可以通过自助设备或人工服务进行修改;
(二)查询密码用于持卡人查询校园卡各类信息,消费限额密码用于消费支付超过设定限额时的支付确认。
(三)如遗忘密码或密码输入有误导致账户被冻结,持卡人须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挂失后如又找回,且尚未办理补卡手续的,持卡人可在自助设备自行解挂,或凭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解挂。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充值、后消费。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在自助设备上将校园卡与指定银行的银行卡绑定,开通圈存功能。
第三十条 校园卡充值
(一)现金充值,在合作银行充值柜台办理;
(二)圈存充值,持卡人通过圈存机从绑定的银行卡向校园卡划转资金;
(三)网络圈存,持卡人通过网络向校园卡划转资金,并通过自助设备领款。
第七章 校园卡资金管理及收费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资金是指与校园卡有关的资产和负债。校园卡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为保障资金账目的准确性,结算账户部门应确保所有消费终端设备的数据及时上传,财务处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收入是指在校园卡系统运营中产生的收益。校园卡支出是指在校园卡系统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校园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上缴学校。支出根据学校预算安排,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八章 校园卡业务应用服务系统规范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接受持卡人办理业务服务功能的申请,并根据学校规定,开通或者关闭其服务功能。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业务应用服务系统的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设备(前端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日常运维与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与信息化处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凡安装有刷卡终端且能正常使用的,不得拒绝刷卡消费。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在使用过程中商户应随时检查刷卡终端的状态,保证消费数据及时上传。商户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校园卡财务结算根据用户需求,可以选择按照营业日或者结账日进行结算。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予以停用。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校园卡及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转借校园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校园卡系统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责问责: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校园卡信息的;
(四)泄露校园卡持卡人个人隐私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无权没收校园卡。
第四十二条 严禁破解、涂改、仿冒和伪造校园卡,否则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让、转借或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校园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破坏校园卡系统,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校园智能卡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4〕6号)同时废止。